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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發熱衣新聞發熱暖暖衣adminaPure
%26#39;%26#39;批註%26#39;%26#39;取消後還算是%26#39;%26#39;既往症%26#39;%26#39;嗎
一般不嚴重(可復原)的疾病被%26#39;%26#39;批註%26#39;%26#39;經過一段時間可以申請取消(醫生開證明)
那請教各位%26#39;%26#39;日後%26#39;%26#39;保險公司能用%26#39;%26#39;既往症%26#39;%26#39;(保127)拒賠嗎?
作者: TONY
一、已在疾病不同於既往症。(一)
所謂已在疾病,是指契約成立時,到事故發生時皆存在的疾病。(二)
所謂既往症,應是指契約成立時往前看,所曾經發生過的疾病。(三)保險法127條,指的是已在疾病,而非既往症,所以
不要搞錯了。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經醫生診斷、必須入住醫院…等,此由被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二)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應就權利障礙、消滅及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例如:除外責任、保險法127條的已在疾病…等,此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
三、RI查大說,90
年查過的判決保險公司會敗訴,應證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因此,投保保險契約,原本就要事先安排,以免落入舉證責任不利的分配。
四、不需告知,而告知,對我而言,是一個自殺的行為,我只知道,人為自已權利而奮鬥,我不知道,為何我需要盡超過保險法所規定的誠信「無限告知」
「簽不該簽的批註書」,不過既然是權利,消費者當然可以放棄。
五、結論 :
(一)
建議用已在疾病,而不要用既往症。(二)請你聰明的投保,請不要再告訴我,誠實告知就不會有糾紛,我舉一例,我跟你借錢,你不要跟我要,那也不會有糾紛啊!不過,你願意嗎?同樣的,我簽批註書,不就等同於事先說好不要還錢,當然不會有糾紛,但無形中,你的權利放棄了,這是叫沒有糾汾,還是應該稱權利放棄呢!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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