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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被「A」?!
案情 本人平時使用汽、機車代步,經常向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直營之加油站購買油品使用,因購油金額不大,對中油公司計價方式不甚注意,一直以來皆依發票上之銷售金額給付加油費用。 惟近日油價調整頻繁,似乎油資未見減少,在細查之下,才發現依發票上實際加油數量乘以當時油品單價後,所得之油價金額與發票上之「銷售額」金額不符,亦即油價金額以「元」為計算單位,如遇有小數點以下之金額,則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例如:油價每公升為34.8元,本人加2公升之油,發票上油價金額為70元。 經向加油站站長反應,站長回應稱:大家都知道加油站以四捨五入方式計價,並請本人以後加油可以選擇較有利自己之方式加油等語。 但本人認為所謂以「元」為單位四捨五入之計價方式,並非一般人皆知曉,且加油站亦未於明顯處作標示說明。
認為中油公司有占消費者便宜之嫌,乃向消基會中區分會申訴,請協助爭取權益。
消基會處理 消基會於接到消費者申訴函後,隨即將消費者申訴如前之事實,發函向中油公司請求說明。
中油公司旋即回函表示,略以「……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內容: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故四捨五入制為稅法所規定。三、前述法令,所有的交易金額顯示一律改為到『元』為止,本公司電子式加油機微電腦運算程式亦修訂為顯示至「元」,以下四捨五入。在消費者加油時,微電腦接收到的信號轉換為公升數(小數點2位,例如50.67)乘以單價(小數點2位,例如33.20),得到一小數點3位的金額,小數點後第1位數再執行四捨五入到元(小數點後第2及第3位數均捨去不計),金額顯示於加油機面板及統一發票上,絕非元以下『無條件自動進位』」,並表示絕不會以此來謀取消費者利益。
消基會說明與建議 自74年新制營業稅法(即加值型營業稅)實施後,規定交易金額一律以「元」為最小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之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時,尾數不滿通用貨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故依據以上法令,所有交易金額一律改為到元為止,中油公司之電子式加油機的微電腦運算程式,以「元」為顯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此種油價計算方式,就法而言,並無不妥之處。 惟「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對企業經營者之義務亦有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如前所述,雖然中油公司之作法,於法並無不合,但就消費者而言,中油公司並未對外說明「四捨五入」之計算方法,或於營業場所明確標示,供消費者知悉,似有未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提供充分正確消費資訊之規定,值得改進。
為了不要在加油時吃虧,消費者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加油。
例如不要以「加滿」或「加多少錢」的方式加油,而是先看好加油當時之汽油價格,再去乘以想要加的公升數,看看小數點以下之金額,有沒有被白白賺走,再來調整你想要加的「公升」數。
最好是以整數10公升、20公升、30公升等數量加油,此種數量計算出之金額,絕不會有四捨五入之差額,也就沒有被占便宜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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