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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育津貼實施計畫(100)
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計畫

一、%26nbsp;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26nbsp; 符合下列規定,並於 民國100年1月1日 (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三點期限規定限制。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26nbsp; 申請生育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受理之戶政所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月申請資料(含印領清冊、郵局存摺影本等),函文至本府社會局辦理撥款事宜。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四、%26nbsp; 經審核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

五、%26nbsp; 戶政所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二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協助其申請生育津貼。

六、%26nbsp; 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計畫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生育津貼,應返還生育津貼。

七、%26nbsp;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八、%26nbsp;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九、%26nbsp; 本計畫於100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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