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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比率且未依限確定引資對象及合作模式之處分案」公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及97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且未能依限確定引資對象及合作模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8年3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49條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及97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之比率,亦未依97年10月3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0419010號函示期限確定引資對象及合作模式。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同條項第3款規定予以糾正及限於文到3個月內辦理增資;另依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解除該公司董事翁小妹與翁世華二人之董事職務,並限制該公司自文到之日起不得銷售金磚123養老保險(98)(躉繳)之新契約,限制業務員人數總數於該公司完成下一次增資前,不得超過本處分日當日所登錄之人數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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