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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09 「同公司十年 滿60歲可退休」
同公司十年 滿60歲可退休



摘錄自:Yahoo!奇摩 新聞 2009/4/1

Awakening台灣醒報 更新日期:2009/04/01 01:38 林永富



【記者林永富報導】立法院再通過利多法案,昨天修訂通過勞動基準法,勞工年滿60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得自請退休。提案立委徐中雄指出,預估將有九萬多名符合條件的屆齡勞工,可決定是否要提前退休。但工商界都擔心此法實施之後,反造成中高齡勞工提前遭資遺的失業問題。



勞委會表示,目前勞基法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原自請退休要件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本次修正增列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



徐中雄指出,政府去年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65歲,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規定,影響勞工生涯規畫,使原本年將滿60歲的勞工退休權益受損。對中年轉業勞工來說,很可能在達成上述條件之前,就被資遣;或是為了撐到門檻,即使體力已衰,仍被迫留在職場。因此這次特地增設「年滿60歲,工作滿10年」的條件,讓他們有機會領到退休金。



但也有立委表示,修法後雇主可能為逃避退休金給付責任,故意將符合自請退休的勞工提前資遣,反而造成高齡勞工失業問題。



中小企業協會則擔心,此法可能將影響原選擇勞退舊制、年齡四十五歲以上、打算二度就業民眾的工作機會。



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先前勞委會讓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60歲延長為65歲,說是為了「保障工作權益」,現在政府一直想要降低失業率,若綁住年齡高的人,就會衝擊到年輕、新的就業人口,所以現在回到放寬為60歲自請退休,算是符合企業預期。



全國工業總會也擔心的指出,此法會讓中高齡的就業更困難,特別是弱勢、以體力工作為主的勞工,較難再度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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