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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動債申訴注意
新註:這是頭一回將註解放於頂端,網友回應(邱彰律師,這位應不用多介紹了),1.請問有人知道當初台灣的銀行和雷曼簽約 有拿雷曼多少傭金? 如果這是真的 銀行是沒有資格做台灣投資人的信託的 這是利害衝突的問題 拜託知道的人提供訊息 謝謝2.據說你們有台灣銀行和雷曼兄弟簽的購買合約樣本 如能提供 無任感謝 邱彰 律師 changcchen@gmail.com   關於連動債申訴的注意事項,應以資料文件的保存為先,如果當初銷售有其瑕疵,那麼,凡走過必留痕跡,多行不義必自斃,總會有解決的方式,只是滿意與否的差別罷了,不過,又有幾人能滿意的呢?%26nbsp;國內三大法人(銀行、保險、證券)的公會與監理,其實與官場間的職務異動一直息息相關,即便有公務人員任用的迴轉門條款,還是難脫師生友伴甚或利益間的糾葛,前財政部長林全於近期受檢調約談,方才表示(當時陳前)總統對其金融人事任命有絕對的決定權。 同樣的,你希望監管的金管會真為一獨立機構,無畏於立院諸公或是行政官場的壓力,可能也是挺難,又若非監察院有了王院長這新流進駐,只怕仍淪為口上道德之譏,然而日前仍爆發監委搭乘台鐵特座的風雲。 回歸正題,連動債於這回的金融風暴下,已然要求未來銷售的證照必須,除了雷曼兄弟的賠償仍未解決外,日前發生的PEM商品於賠付上,似乎又有了異樣的聲音傳來,渣打銀行是率先表態全賠的業者,另有幾家也表示會賠付,當然仍會有不賠的銀行。 網友對於《台版馬多夫》一文反應熱烈,至少在近期部份業者對於原先答應的賠償有了變化後,以渣打銀為例,(容許筆者小心謹慎於文字使用,以免因此被任何人求償),網友反應對於已配發的利息是否扣除有了不同的聲音。 
參考5/27聯合報「連動債投資人 抗議渣打銀」一文為說明:渣打銀行率先宣布將全數買回的承諾不變,也向金管會報備,但如何買回還需時間處理,只是時間快慢,投資人的權益不會打折,勿需擔心。唯一遺憾的是處理人員的態度與說明,讓投資人有些不耐,至於其它銀行則更不用說了。
國內金融主分三業,銀行、保險、證券,於證券、投信投顧、期貨等主要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期局負責,在多次的地雷股或內線交易等糾紛下,投資人也多懂得運用相關管道為之申訴,這也包括了民間的消基會或是傳媒渲染的可能。 可憐小老百姓往往為最弱勢的一環,您瞧當初中興銀行被接管時,會計查核下的資產猶有七十餘億,如今剩下負的六百多億,這差額仍將由國庫買單,意即由你我的納稅款支付,而數千億的RTC先行賠付後所收回的竟只有數億元之數。 算了,還是回歸正題,如果是保單的申訴,同樣可以找金融機構的服務電話或人員,若不成或無效果,那麼便不妨試試保險同業公會,或是金管會的保險局,後者的保險申訴作業處理流程圖如下,其參考網頁以:http://www.ib.gov.tw/lp.asp?ctNode=41%26CtUnit=33%26BaseDSD=5%26mp=1
為了避免日後推出新保單的受限,通常在小額的保單賠付上,保險公司多會儘可能放寬申請,至於一些較有爭議的案件或是可能,包括疑似詐領或是死因非承保的項目,例如意外險的死因不是死的很意外,這些便得等後官司判決了,個人也認同如此以維護其他正常投保人的權益。 此外,近幾年的保單爭訟案件,因為金融風暴致使投資大傷,因此投資型保單於去年下半年急追,成就了最大比重的爭議,何其可惜,若非當初投保與投資說明的不清不楚,或是真的不符合實際需要,不然這邊是不怎建議退保的。%26nbsp;  銀行端的爭議則複雜了些,雖然仍是向金管會的銀行局提出申訴,不過在連動債風暴下有了些微調整,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日前公佈了連動債評議案件百件,以做為未來評議的指標參考,賠付比率分為銀行無過失的0%至重大過失的100%賠付。 金管會首頁 %26gt; 消費者園地 %26gt; 消費者保護 %26gt; 消費者申訴銀行產品或服務須知http://www.banking.gov.tw/ct.asp?xItem=2046638%26CtNode=2491 (以下引用自官方網頁) 一、%26nbsp; 申訴案件的範圍如果您與金融機構有存款、放款、匯款或其他業務往來,而對該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有任何疑問或不滿時,您是否不知如何尋求支援?本須知提供您各種申訴管道,並建議您有效的處理程序,以協助您儘速解決問題。但是,為了保障您私法上的權力,如果您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即將屆期的壓力,請您務必與您的律師諮詢。%26nbsp;二、消費者申訴管道(一)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當事人雙方直接協調溝通,最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所以建議您直接向該金融機構的管理階級申訴,或者是撥打各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各金融機構申訴專線詳細資料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消費者園地/消費者保護/金融機構消費者申訴專線」上查詢。所謂金融機構係指本國及外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公司、信用卡公司。%26nbsp;(二)向銀行公會申訴1、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窗口銀行公會為協助處理銀行業務消費糾紛申訴案件,巳設置「諮詢及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窗口」,由專人負責處理申訴事件。如果您所申訴的內容涉及多家金融機構或屬通案問題,例如,您對銀行目前部分業務的收費或契約有所疑問,您可以撥打信用卡申訴專線: (02)8596-2333,其他金融業務申訴專線 (02)8596-2345。2、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評議委員會(已於95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如果您向銀行公會申訴窗口投訴後,仍未獲妥善處理,您可以在未經司法程序前,向該委員會提出調處裁斷金融消費爭議。但爭議內容如屬銀行商品訂價政策(如存、放款利率)、交易條件(如授信條件、和解條件)、銀行服務素質或投資表現等,則不在該委員會處理範圍內。該委員會係由具金融、法律等專業學養之4名社會公正人士及3名銀行公會成員所共同組成,具相當的客觀性及公正性,而且該委員會不收取任何費用,可提供您另一個省時又省錢的解決途逕。另外,如果您對該委員會的裁定結果不滿意,仍可循法律途徑解決。%26nbsp;(三)向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交易糾紛或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可以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日15日內妥適處理。如未獲得妥適處理時,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又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的電話等詳細資料,可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http://www.cpc.gov.tw)「我要申訴/各主管機關服務電話」上查詢。%26nbsp;(四)尋求司法途徑當您對往來金融機構涉及契約內容爭議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您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提醒您!應隨時注意自己私法上的權益,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將完成的壓力或契約上的法律問題,請向律師諮詢或提起訴訟。%26nbsp;(五)向銀行局申訴如對往來金融機構的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您也可向銀行局申訴,但希望您明白,銀行局在法律上無權要求或命令金融機構對消費者賠償損失、調降利率、或減免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因為金管會銀行局不是法院,無職權對私權之民事糾紛作出具有拘束力的決定。%26nbsp; 三、建議您最有效的申訴步驟為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您的消費糾紛,建議您可以採取以下的步驟:步驟一、您可以先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因為當事人雙方直接協調溝通,最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步驟二、如果您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後,仍未獲合理解決,您可以向銀行公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步驟三、如果您向前述單位申訴後,仍未獲合理解決,您可以向銀行局提出申訴。%26nbsp;四、向銀行局申訴之方式及相關事宜何時向銀行局申訴如果您向金融機構、銀行公會、消保團體申訴後,仍未獲合理解決,您可以向銀行局提出申訴。向銀行局申訴的方式方式1:書面申訴(表格下載)(投資人針對連動債糾紛申請評議之申請書表,請至首頁連動債專區下載)l 請您利用後附的表格,提供任何對申訴可能有幫助的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l 如果您無法用附帶的表格申訴,您可以使用任何書面形式申訴,銀行局仍將受理。該書面內容請詳述:n 申訴人的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地址;n 申訴金融機構名稱;n 事實發生經過、您的主要訴求;n 其他對申訴可能有幫助的文件影本等資料。%26nbsp;l 填妥後請將申訴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傳真或郵寄至銀行局(傳真號碼:(02)8969-1366、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l 如果您有任何個別困難,無法提出書面申訴,請電銀行局(電話:(02)8968-9999),我們會提供必要的協助。方式2:電子郵件申訴(表格下載)(投資人針對連動債糾紛申請評議之申請書表,請至首頁連動債專區下載)l 請至金管會民意信箱(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併同掃瞄後的相關佐證資料進行線上申訴,亦可下載後附的申訴表格填妥後,以附件方式上傳至民意信箱。%26nbsp;銀行局如何處理申訴l 銀行局收到申訴後,將請有關之金融機構進行調查及直接回覆您。l 如果您申訴的內容涉及金融機構健全經營與監理問題,銀行局將視情形移請檢查局進行檢查。如發現金融機構有違反銀行法等金融相關法規之情事,銀行局將依法處理。l 如果您申訴的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權責,銀行局會主動將您的申訴案件移由相關單位處理,並通知您是由那個單位接續處理您的申件,您可以直接與該單位連繫。l 如果需要您提供更多資訊時,銀行局將與您聯絡。l 匿名申訴、申訴內容不夠具體或惡意中傷之案件,銀行局得不予處理。l 如果您的申訴個案已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請靜候司法判決,銀行局將無法受理您的申訴。
銀行局的角色與權責銀行局會盡力確保金融機構能夠適當處理您的申訴,但是請您務必諒解,法律問題的判決是專屬法院的事務。銀行局的職責在監督及管理金融機構,在權責上不能對民事糾紛案件作出具拘束力的決定,更無權命令金融機構對您作出賠償,或是滿足您的任何要求。
銀行局的權責範圍說明如下:l 銀行局權責範圍之內u 調查金融機構是否有違反銀行法等相關金融法規。u%26nbsp; 依金融法規處理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
l 銀行局權責範圍之外替您討回金錢的損失,或命令金融機構賠償您金錢。命令金融機構調降利率,或是減免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調解民事糾紛。擔任您的法律顧問。評論金融機構純商業上的決策。
再次提醒您!向各單位申訴時,請隨時注意自己私法上的權益,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將完成的壓力或契約上的法律問題,請向律師諮詢或提起訴訟。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雷曼 雷曼兄弟連動債風暴至今已八個多月,申訴爭議案件逾一萬件,主管機關表示有八成的可獲解決,不過實際上的處理仍是懸著,又為了避免未來連動債爭議續擾,金管會也下令即日起不准賣了,新聞寫道:『金管會昨(15)日晚間發布透過銀行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新規定,銀行明起暫停投資連動債,投資國外股票、ETF、債券的條件也全面從嚴;基於監理一致性,在銀行停賣連動債期間,保險業及證券商也將暫停銷售。到今年第一季止,國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規模達2.6兆元,金管會這項新規定影響範圍相當廣,包括銀行的財富管理業務、投資人國外投資操作,都會受波及。此外,明日起,銀行就不能再透過信託資金銷售連動債;保險業透過投資型保單連結投資連動債、證券商透過複委託投資連動債,因需法令修改作業時間,停售時間尚未定,因此三種管道投資連動債的禁令,仍會有時間上的落差。金管會希望在兩個月內,訂出連動債審核機制,儘速恢復連債動的投資。中央銀行昨日修正相關規定,將多年來規範銀行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種類與範圍」,停止適用。』 連動債並非不好,只是不一定適合廣大投資人,更不用說那些完全不懂或是似懂非懂者,無論如何還是得總結一下這申訴的管道:金管會設置申訴專線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1937075)金管會對於消費者保護向來相當重視,為期讓消費者權益獲得最佳的保障,已建立業者直接申訴管道及公正第三人的申訴調處機制,因此,消費者如遇有消費爭議,可先直接透過金融機構提供的消費者專線,進行溝通、協調或申訴,如無法獲得滿意的解決,則可按申訴對象的業別,洽銀行公會、投保中心或保發中心等申訴調處機構,請求協助調處雙方之交易糾紛。 金管會鑑於近年來金融機構間進行共同行銷相當普遍,提供民眾一個最容易辨識的服務管道有其必要,因此除了於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等機關設置申訴專線外,進一步於會本部設置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869-899,並自即日起開始運作。 金管會及申訴調處機構的服務專線如下: 金管會會本部 申訴專線:0800-869-899 金管會-銀行局 非法催收申訴專線:02-8968-9722 金管會-保險局 申訴專線:02-8968-0100 02-8968-0099 02-8968-0719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申訴專線:02-8773-4136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電話:02-85962229 信用卡申訴專線:02-8596-2333 其他業務申訴專線:02-8596-2345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電話:02-2397-2227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電話:02-8789-8897 0800-565-678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電話:02-2712-8899 23護%26nbsp;如果真的仍沒著落,那麼便找找傳媒吧,對於這傳媒力量往往讓人又愛又恨,一如對於民意代表的勢力般,如果又多了故事性,那鐵定是紅火的,像是這回的孝子被惡少打死一例,傷心於人才早逝外,不也對於受關注的案件才能早早破案有所認定,又對於一些無視於他人權益的這些小朋友,在痛罵之餘是否也想想父母師長的責任在哪? 我們一味的罵著孩子,卻沒有想想給他們的環境與周遭的社會影響,諸公的民主聖堂大打群架,老師的教導或被扭曲而受怕,機關團體的公私不分或是謀利為尚,又如咱們平日通勤的交通秩序或是餐飲文化,你發現了問題在哪沒?自身是否有所體察與改進? 個人贊同對於連動債的求償提訟,不過也別忘了想想自己錯了些什麼,通常投資人只問能有多少報酬,或是能賺得多少,至於包裝的美好或是背後的風險則少有問之,再加上業務人員的業績考核與生活必須,共業沉淪便如此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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