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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應由誰貼花?
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應由誰貼花?
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提出作為列舉扣除額的醫療單據,如果每張金額超過250元,必須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1元(即稅率千分之四,未滿1元者免貼),如有應貼而未貼的情事被查獲,依印花稅法規定,除補稅外應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臺南市稅務局表示,近來該局頻接獲民眾詢問,內容多為陳述收到牙醫診所開立的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收據,並被告知須貼足印花稅票才可申報所得稅,但立據人為診所,為何須由患者繳納印花稅?其實民眾的疑慮非常正確,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的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即需由開立銀錢收據的一方負繳稅義務。遇此情形,民眾可要求由診所負責貼花繳稅,否則可檢具收據正本向所轄稅捐機關對該診所提出檢舉。
但該局亦特別強調,並非所有的醫療收據都應該貼印花稅票,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中央健保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出具的收據,可予免貼,但不包含向非保險對象收取的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的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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