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文出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bwdfOQCAFRPwFWKmUdcUB8v6Pg--/article?mid=1772&prev=1773&l=a&fid=12 網絡轉發,如有侵權,敬請告知刪除!
被蚊子叮咬小腿母親節純棉襪子能排腳汗嗎
補助采舍國際有限公司辦理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契約書
補助采舍國際有限公司辦理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契約書張貼日:2011/9/9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96949%26ctNode=4633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甲方)補助采舍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第一條 乙方應依附件一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及「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二)確實執行本計畫。第二條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新臺幣七萬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違反者,視為未完成簽約;履約保證金於乙方完全履約,並經甲方審查合格通過後,無息發還乙方。第三條 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二百三十五萬元為上限(補助比率為48.8%),由甲方分二階段撥付乙方。(一) 第一階段補助金新臺幣七十萬五千元整(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十五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及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甲方申請核撥;違反者,甲方得廢止乙方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本契約,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二) 第二階段補助金以新臺幣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元為上限(實際金額依第四條規定核算實際總補助金並再減去第一階段補助金後計算)。乙方應依企畫書所載執行期程完成各項工作,並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符合本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函、甲方抬頭之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及其他甲方指定之文件,向甲方申請核撥。乙方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提出申請,所附文件、內容不全,經甲方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甲方得廢止乙方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本契約、不支付第二階段補助金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應自契約解除日起五日內將第一階段補助金繳回甲方;且於乙方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甲方應不受理乙方申請任何補助案。第四條 第三條補助總金額上限在乙方執行企畫書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下者,以該補助總金額上限為實際總補助金;第三條補助總金額上限逾乙方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者,以乙方執行企畫書實際支出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核算實際總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乙方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甲方。第五條 除本要點第六點第(二)款第3目所載達成關鍵評估指標(KPI)之說明,不得變更外,其餘企畫書內容有變更之必要者,乙方應於簽約後十五日內,附具書面理由向甲方提出申請變更,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乙方並應依變更後之內容執行。第六條 乙方因故無法依本契約書或企畫書內容執行者,甲方應廢止乙方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本契約,且不退還履約保證金,乙方應無條件退還已受領之補助金,且於乙方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甲方應不受理乙方申請任何補助案。第七條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一個月內,將企畫書所載與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業者簽訂之「一百年數位出版創新應用典範體系計畫補助」合作契約書送甲方備查,上開契約書內容至少應包含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第3目承諾共同達成KPI規定及第十點第(三)款授權規定事項。第八條 乙方應擔保企畫書所載與申請案結合之十五家以上傳統出版業者(以下簡稱授權人)出具,自本計畫經甲方審核合格結案之日起五年內,無償授權甲方將依企畫書所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於國內外非商業性推廣活動中公開閱覽之書面文件。第九條 甲方得不定期派員檢覈乙方對本補助金之運用情形,乙方不得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乙方應按次賠償甲方新臺幣三萬元整。甲方派員檢覈時,得視需要委任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第十條 乙方應擔保依企畫書發行之數位出版品,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倘第三人提起侵權訴訟或要求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又因而使甲方涉訟時,乙方應無條件輔助甲方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且相關之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均由乙方負擔。第十一條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有違反本契約、本要點或以虛偽不實文件及記載獲補助之情形之一者,甲方應撤銷乙方受領補助金資格並解除本契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乙方應無條件繳回其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甲方已撥付補助金之十分之一賠償甲方。且於乙方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甲方應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補助案。乙方經甲方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向甲方申請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第十二條 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糾紛,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因組織法規變更,本契約有關甲方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契約及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第十四條 本契約一式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立契約書人甲 方:行政院新聞局授權代理人:出版事業處 處長 張崇仁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乙 方:采舍國際有限公司負 責 人:王寶玲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36號3樓統 一 編 號:2846403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owsdd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